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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工程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(下)
2022-07-19 17:09:52
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,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。
1、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、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,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。
2、现场有施工作业时,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、有毒有害介质。
3、遇有异常情况,如紧急排放、泄漏、事故处理等,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,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。
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
1、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,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、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。
2、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、阀门、电线和设备等,严禁用生产设备、管道、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。
3、施工临时用水、用风等,应办理有关手续,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。
4、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,电焊机接线规范,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、设备的框架上。
5、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,严禁乱扔乱堆,应做到工完、料净、场地清。
第十一条 在生产设施、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,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,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。
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涉及用火、临时用电、进入受限空间、高处等作业时,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。